许久不写东西,六月份写一篇《税务应对不能抱薪救火之重芳烃》意外翻红,得到许多圈内圈外大佬支持,在此一并谢过了。

蛰伏数年,举头碰壁,处处皆不得申,幸而还可以对所知所感的税务现象略作分析,一番浅见,贻笑大方了。

  •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


  • 让执法的归执法,让救济的归救济;让行政的归行政,让司法的归司法。

8月12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已于8月9日申报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税金4.79亿元。随后,8月11日主管税务机关通告称:企业已自主申报2023年7月以来的有关税费

这件事纠结了十四个月,终于有了回响,很多人就此发小作文表示已经尘埃落定,真的如此吗?恐怕未必,现在听到的可能只是那只重重地落下的靴子,至于另一只何时以何种方式落下,尚需拭目以待。

即便后期当地政府给予政策倾斜、奖励激励等等都是行政管理措施;至少这个回合,有司让税收执法层面回到了本来的位置,维护了税收执法秩序最基本的公平

这算是尘埃落定了吗?

1)税款入库才算是纳税义务真正消灭

假设公司的数据正确,税款入库才算纳税义务消灭。而只申报未入库,那只能算是灭火、降温、权宜之计。

此时许多人欢呼尘埃落定,似乎还是早了一些。后续情况还需耐心等待。也有人猜测,当地政府给予了政策倾斜企业才会妥协;确实有这种可能,但这种可能是否会成为事实,也还需看后续走向。

需要说的是,上个月大会明确提出:健全预算制度、健全有利于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在此背景下,当地政府即便给予政策倾斜也需在”健全的预算制度“内进行,不大可能会对企业随意许愿。

若仍然出台、套用地方鼓励激励优惠政策,导致出现了不利于市场统一税收制度的情形,那么后续的财税体制改革很可能会走向”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来区域均衡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即通过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权集中和通过转移支付体系来均衡地方财力——给过扩大财务自主权的机会,但没把握住啊。

结合早前新闻,7月25日26日总局胡局长携总局办公厅、总局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同志一道到浙江基层调研(绕开了宁波),调研中强调要:更好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着力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健康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碰巧的是,11日主管税务机关所发布通报的落脚点也是: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优化税务执法和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合法经营,为各类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至此,至少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提倡纳税服务、助力企业合法经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并不意味着要丧失税权尊严,一味的妥协退让;因为这也将会造成对其他纳税主体的极大的不公平;而且这也不符合全会提出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公平还是要的,体面也是要的,不能因为个案就阻碍了贯彻全会精神、落实涉税改革的大局。

2)公司是否存在少报漏报

根据公开资料看,

  • 公司3月29日公告称该项消费税对2023年度和2024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影响为3亿元和2亿元;
  • 公司4月15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复函称2023年度和2024年第一季度应纳消费税2.96亿元和1.87亿元(不含附加税约5796万元,根据12日公告数据推算附加税率),同时会所和律所对此进行了专项核查。

根据上述数字推断:

  • 8月申报金额较4月公司回复证券交易所公告的金额、会所及律所背书的金额少申报6143万元。
  • 4月回复证券交易所的数据是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数据。公司停产日期是6月12日,按照主管税务局通报称企业已自主申报2023年7月以来的有关税费。综上,公司不仅存在少报,还可能存在二季度销售的漏报。
  • 假设二季度销售规模与一季度保持一致(88810吨),可能存在漏报消费税1.87亿元及附加税金2243万元。

我们相信企业税务申报的真实性,我也相信一个公众公司所发布的公告是严肃而真实的,但是常识告诉我们一个事件不会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真实数据。

我们相信,在证券交易所监管下;经会所律所专项核查后,企业的公告应该是严肃且真实的,那么大概率是企业申报的数据可能存在瑕疵。

否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专项核查的会所、律所又将情何以堪?上月大会提出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又将置于何地?

此外需要单独说明一下,企业6月13日发布公告称因“经营资金困难”而停产。而事实上,企业2023年8月、2024年4月、2024年8月多次发布公告称,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短期投资),这显然与公告公布的停产原因不符,不知道证监会是否会对此类信息进行管理和澄清,对此类信息的披露纳入监管。

3)滞纳金该不该算

税企两端的公告、通报均未涉及滞纳金问题。根据征管法,滞纳金的起算日期是滞纳税款之日起算;通常理解为申报期届满之日,即每个征期结束之次日。11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亦即应在2023年7月份的申报期结束起算第一笔税金的滞纳金。

尽管公司在回复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之时,公司、会所、律所均把”知悉缴纳消费税事项的最早时点,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锁定为2024年3月27日,即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事项通知书之日。

然而,企业不可能就一个不知道的义务进行主动应对;根据企业公告,从23年7月份开始企业进行积极应对(按照投资者说明会的提法这个时间会更早);现在将知晓该纳税义务的时点锁定在收到税务机关事项通知书及风险提示函的时点,似为不妥。

梳理时间线,大致的过程是:2023年6月30日11号公告发布;2023年7月企业知晓了纳税义务,但是自认为存在争议想去搏一搏,如果成功了不用交税也不会有滞纳金;代价是失败了则需要补税并按照各个申报期届满时限计算滞纳金。

经过多轮沟通,2024年3月27日主管税务机关发事项通知,对企业的争议正式回复需要缴税,企业已经博弈失败了。既然博输了,自然应当要承担输了的代价。

否则,只要纳税人对税法质疑,只要想去搏一搏,就可以拖延纳税义务,逃避滞纳金,这是一个反面示范案例么?税法的公平又将从何谈起?

当然,另外一个角度,企业申请滞纳金豁免也不是完全没有机会;但是经过前期的应对操作,重芳烃被炒作为一个热点事件;现在去谈豁免滞纳金恐怕不会那么容易了,既然造就了公众事件,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监督是必然的,优先公平也是必然的。

4)要不要加收罚款、要不要移送司法

企业的应对过程不符合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之救济途径,也不同于任何的税务救济程序。

若严格依照征管法执法,企业自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间不申报及种种应对行为,从合规角度判断可以分阶段进行以下税务定性:

  • 2024年3月27日之前的行为,符合征管法第六十四条之“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特征,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理(补、滞、罚)。需要注意的是,征管法六十四条本身没有设置移送司法条款,但是随着刑法修订,刑法已然将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情形全部吸纳于逃税罪之下,并对接受补、滞、罚处理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行刑衔接,果然是个巨大工程。
  • 2024年3月27日之后的行为,则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应以偷税论,情节严重的应以刑事犯罪论;不达移送条件的由税务局处以补、滞、罚;
  • 及至企业裹挟舆论甚至以停产及社会事件相要挟的时候,则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情形,应以刑事犯罪论处,情节轻微的可由税务机关处以补、滞、罚(1倍起)。

以上,除早期行为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之不申报处理外,后期各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均应主动移送司法;同时,结合本案涉税金额、企业公告的年度报告中的税务金额,无论从绝对金额和相对比例上,均已达入刑条件,且符合数额巨大标准

即便早期行为按照六十四条处理,税务机关没有主动移送的责任;但该行为也属于刑法二百零一条规范范围,其他有权机关亦可主动执法

此外,11日主管税务机关所发布的通报显示企业是自主申报,但若后期查实企业存在少报漏报情形,税务机关仍有可能根据征管法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进行执法,依据是”虚假申报“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然而事情的起因毕竟是为执行税收新政所引起,新政执行应兼顾容错纠错为要,这样才更符合”符合推动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执法不外“天理国法人情”,此案从法理情角度看,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是无论如何都不应该予以豁免或优待;而如果讲情,唯一可以豁免的地方在于,在税法新政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杂音,可暂不按照刑事犯罪移送司法并且对行政处罚适度予以豁免

当然,这仅是个人观点,具体应由有司结合企业纳税遵从程度予以决断。

后续还需做些什么?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

公司本次税务应对槽点颇多,从一个税务遵从事件,逐步升级为一个全国关注的热点事件,企业在每一个关键节点错了技能点,使税务应对逐渐濒于失控。企业勇气绝伦,一往无前;如果他踩对了节凑,顺应了趋势,或许会直上青云;但是赌错了,也必将折戟。

当然,从经营角度看,这种赌性也不符合全会提倡和弘扬的”企业家精神“。关于本次税务应对,可做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必须深刻思考,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税务内控体系和管理逻辑

早在2009年《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就已经把大企业集团的税务风险概括为:迷信小企业时代的操作手段,过度遵从旧例,而导致的税务内控制度缺失、税务管理失控所造成的税务合规风险。本次税务应对所凸显的是纳税人对税务基本理论的漠视,是对过去经验的路径依赖,是企业税务内控、税务管理逻辑的缺位,是对舆论和权力的盲目迷信。

近几年几大行业起起落落,所接触的猎头和优秀企业给税务岗位的人才画像多是标杆行业的标杆人才,次之需要相关行业经验,从学习曲线和敏捷开展角度看,这无疑是成本最低、效能最佳的用人方式。如果经济环境不变,国家引导政策不变,税收政策不变;企业只需做好对昨天复制即可,这显然是最佳的人才管理策略。

但企业经营毕竟不是在一个真空环境中,需要要应对上下游市场环境、经济政策、税收政策的变化。尤其,当下处于经济深度改革、行业剧烈变化;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新业态、新模式、新生态不断兴起,昨天的经验,在今天很可能会失灵甚至成为企业发展的桎梏;过度沿循经验很可能就是在原地转圈或刻舟求剑,更有可能会引发系统性的税务灾难。

这也要求集团税务管理所锚定的应当是基本业务关系和商业逻辑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而不是简单重复的业务关系内容。集团税务管理所需的不仅仅要从业务层面进行税务管理,更需清楚的知道每个业务背后所代表的商业逻辑以及每个业务所引发权利义务关系变动,以及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如何触发纳税义务。这也需要税务管理人员能跳出财务部门局限,突破横向部门障碍,从企业价值逻辑、从商业模式、从合同关系、从上下游业务生态等角度入手,进行税务价值创造。

另一方面,同一个行业的不同企业会因业务模式和商业逻辑差异而存在不同,但这种不同的仅在于业务关系的具体内容,而业务关系触发纳税义务的机制、税务遵从程序、税务救济应对策略、税务内部管控的规则基本上是一致的,毕竟大家在遵守同一部税法,毕竟大家只是同一部税法中不同业务情形而已。

再扩大一些,制造业和互联网所遵循的不是一个法么?房地产和新能源所遵从的税法有区别吗?从具体业务内容从具体业务事实和结果看,行业千差万别;但是从业务中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纳税义务触发机制看,纳税义务触发机制和管理规则是高度一致的。所以,税务是职能部门,只存在管理的深度和细致程度,而不存在也不应存在行业壁垒。

也因此,集团税务管理必须是在纳税义务触发机制层面上的管理,而非简单的业财融合或业务管理。必须是在兼容不同业务关系内容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具体业务中权利义务关系变动是如何触发纳税义务的。惟其如此,才能跳出经验依赖和路径依赖,规避系统风险和创造税务价值;惟其如此,才能找到税务筹划的路径。

也因此,无论哪个行业,依靠基本业务关系和商业逻辑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判断纳税义务是否被触发、在那个期间被触发、在那个主体被触发,才是进行税务管理的最底层逻辑,才是税务进行创造价值的关键。

而无论企业采取何种税务管控体系,定期的根据业务模式和商业逻辑,依据税法进行纳税义务规划设计和业务模式商业重整,及时根据上下游市场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税收政策对这些触发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业务进行适应性调整,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才是企业拥抱变化,适应时代的立身之本。

2)本次税务应对过程值得认真复盘,汲取经验教训,总结提炼过程资产

复盘与提炼过程资产不是税务领域的概念,是项目管理时项目收尾中的概念,但迁移到管理实践中也是非常有效的管理工具。过程资产应当属于知识资产或数字资产。

复盘整个应对过程,企业有很多机会可以把这次应对的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之内。然而在这些关键之处企业频频点错技能点或找错诉求点,进而导致现在的结果。对本次企业税务应对进行复盘,不惟当事企业本身,对广大经营企业也有重大参考意义。

以下几点,在企业进行税务应对时,应当特别提起注意:

  • 不可以误读主管税务机关的意思及立场
  • 业务重整要合法、合规且符合客观事实
  • 税务救济路径要仔细规划,禁止反言,禁止自相矛盾,尤其成为公众事件之后
  • 税务救济的诉求点,要具体而精准,要具有合理性,并且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和在商业逻辑中合理
  • 税务救济需要遵循必要的救济程序,不能过度依赖舆论和权力
  • 税企关系不能是对抗,而应是共生双赢

我及我们团队所倡导的受控环境下的税务管理最佳实践,也是基于此,将企业的税务管理活动置于可知、可测、可控环境下,避免企业税务管理进入无意识操作、不可知、无法预测,管理失控的尴尬境地。

3)企业经营需要紧紧跟随经济环境、税务政策对业务模式和商业逻辑重整、重设、重优化

企业经营始终会面临两个挑战:稳定和改革,不稳定,无法在成熟的商业模式上获利;不改革,无以适应新环境、新挑战、新政策和新变化,进而赢得未来。

当今,国际和国内两个环境都在发生剧烈变化,地产、互联网、金融、新能源、医药等领域均存在存在不同程度的崛起和跌落,变化才是新常态。全会也提出: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要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从另一个角度讲,未来几年,我们所面对的是一场来自于社会生产、社会分配、社会生产关系层面的深刻变革。而新的生产关系所孕育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动能,还能按照过去人口红利、制度红利、政策红利、金融红利下滋生的业务模式和商业逻辑继续躺赢么?显然是否定的,躺赢的业务模式也必然会被改革所扬弃和代谢,不变无以适应未来,尤其在当下。

过去,物流行业营改增刚刚开始时,一大批物流行业从业者不去根据增值税更新商业逻辑和结算模式,不去设备更新,不去调整上下游协作关系;反而哭诉人力成本偏高,抱怨税负增加,有用么?殊不知建基于营业税下的业务模式、结算模式、商业逻辑,切换到增值税业务场景下,必然要根据增值税的规则整改、优化、重整、重设。此时去撒泼打滚有用么?

须知,金风起,蟹脚黄,这是规律;此时节绽放的蓓蕾再是娇艳欲滴,鲜翠可人,也是不合时宜,也无法抵挡秋风。毕竟,春终不为草木而生,冬亦不因恶寒而止;毕竟,霜雪焉能见太阳。

那么,11号公告为什么会出台?到底在规范什么?在引导什么?在限制什么?又应该如何积极的拥抱变化?靠对抗和哭诉,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最后,管理红利才是现在的红利,通过对业务模式和商业逻辑进行重组重整、进行重设优化,主动适应政策引导和经济变化,才是企业经营行稳致远的关键所在,才是税务管理和商业再造的核心之处。

4)加强税务意识学习,树立正确税务观,引入外部中介甄别机制

自2014年以来,民众的税务意识得到了普遍觉醒;大部分纳税人在面对税务机关时,从唯唯诺诺到敢诉敢争,那么作为税务意识觉醒了的纳税人,敢诉敢争有界限吗?

最近几年,从事税务服务的人员越来越多,服务风气也越来越浮躁,整体素质不断下探,各种思维错乱,各种手段层出不穷,各种掮客中介屡禁不止,戕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企业的利益,更是整个涉税服务行业的整体专业素质。而如何甄别和遴选这些服务中介,不被裹挟和拐带,也是企业集团进行税务管理的另一重要内容

作为企业经营者,不可能对每一项业务进行专门管理;而应在制度规则、在意识认知、在价值选择等更高层面进行规则管理:首先应树立正确的税务意识,明确税务管理的边界,是无法撼动的,至少应该知道,当有人跟你讲太阳是方的的时候,他肯定是在骗你的;其次应当树立正确的税务观,识别哪些内容是可管可控可操作可创造价值的。可能会丧失部分因标准化而在具体案例中揩油的机会,但得到的将是整个业务经营生态的税务价值最优

当然,具体的税务管理、税务控制、税务操作等专业内容还是需要引入外部专业中介进行。

首先,应当加强税务意识的学习,明确税务的义务属性是天然的,无法撼动的

税收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政府要提供外部性强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也必须要有税收。国家收税,这是大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上,才能去谈税务筹划,去谈税务风险,去谈合法伤害和税务救济,否则,你是想要掀桌子吗?

税务行政法律体系毕竟不同于其他部门法法律体系,敢诉敢争也必须要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税务行政执法,另一方是税务机关代表的国家;执法者在具体执法行为中可能会存在瑕疵,国家有错吗?这是税务管理的最大边界,也是涉税应对税务救济的最大边界。

次之,应当树立正确的税务观,在税务管理的大框架内税务成本是一项酌量成本

尽管,税收的义务属性是无法改变的;但是税收毕竟是对经济事项、经营行为、经营结果的事后评价,而经营决策是企业自身积极可为的内容。通过经营决策和对业务模式及商业逻辑的重新设计,企业可以决定:

  • 决定发生A种纳税义务还是B种纳税义务。
  • 决定纳税义务何时发生
  • 决定纳税义务在哪个主体发生
  • 决定不同纳税义务如何串联起来,达到最优

这样才算是”筹划“的本来内容。 一句话的税务方案,叫方案吗?换个名字那叫信息不对称;倒反天罡的方案叫方案吗?换个名字也叫抱薪救火。

分类: 税务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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